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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福州市会展行业协会
          英文名称:FUZHOU  CONVENTION  AND  EXHIBITION 
          INDUSTRIES ASSOCIATION
          英文缩写:FZCEIA
第二条  性质:本会是在福州市人民政府指导下的,由本市会议、展览行业及其相关社会团体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的、联合性的、地方性的社会团体。
第三条  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加强本地区以及国际、国内会议展览行业之间的联系与合作,加强学术研究与交流,提高福州市的办会、办展水平,积极为海内外经济、科技、文化的交流与合作牵线搭桥,促进经济繁荣。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福州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重大活动提前一周以书面形式向上述单位报告。
第五条  本会住所:福州市鼓楼区五凤街道软件大道89号A区22幢。

第二章    业  务  范  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是:
(一)申办、组织各类会展活动;
(二)提供会展咨询服务,展务服务,展务培训;
(三)组织会展理论研究、学术交流和考察活动;
(四)代理办理会展活动申办手续;
(五)协助招商招展;
(六)沟通会展企业与政府部门的关系。
(七)承担政府赋予的行业管理职能。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为单位会员、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决拥护本会章程;
(二)个人会员应有加入本会的意愿并由本人亲自提出入会申请;
(三)单位会员应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登记的各会展公司、展览馆、旅行社、酒店、宾馆等相关配套的服务性企业,并要在本行业中具有一定的影响力和领导力。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授权协会组织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缴纳会费;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四)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协助本会工作,为本会贡献力量。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大会,其职权为: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制定本会决议、工作方针、计划;
(三)选举和罢免理事;
(四)决定秘书长以上领导成员的任免;
(五)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六)决定协会终止事宜;
(七)通过经费预、决算方案;
(八)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市民政局批准。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理事、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理事、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常务)副会长、理事、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主持秘书处工作,秘书处设专职工作人员;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二条  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理事、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三条  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理事、秘书长任期4年,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  本会常务副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六条  本会设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监事会

第二十七条  本会监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监督机构,在协会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监督理事会,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监事会每届任期四年。会员代表大会提前或者延期召开,监事会任期相应提前或顺延。
第二十八条  监事会成员应当从具有良好职业道德和较高从业水平、具有奉献精神、热心本团体工作和社会公益活动的代表中选举产生。
第二十九条  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其中监事长1名,监事2名。监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长由监事会选举产生,连续任期不得超过两届。每届监事会监事的更新应当不少于三分之一。本会理事、常务理事、副秘书长、秘书长、副会长、常务副会长、执行会长、会长不得担任监事。
第三十条     监事会职责:
(一)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执行协会代表大会决议的情况;
(二)检查协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部门以及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三)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和秘书长等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协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大会及登记管理机关报告;
(四)监事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及本团体其他会议;
(五)监督各分会、专业委员会履行职责的情况;
(六)提议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
(七)向代表通报监事会年度工作情况;
(八)本章程规定或协会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一条  监事会通过以下方式行使监督权:
(一)列席本会各项会议,查阅会议纪要、财务票据等有关材料;
(二)听取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各分支机构、秘书处的工作情况通报;
(三)对理事或专门委员会的委员提出质询;
(四)对于常务理事会、理事会、各分支机构会议作出的决议、决定,监事会认为存在违反程序或违背本团体会员根本利益的,可以建议进行二次表决;
(五)对监督事项提出建议和异议;
(六)对不称职的理事会成员进行警示或建议罢免。监事应以监事会集体的名义行使监督权,不得以监事个人名义发表意见。
第三十二条  监事长职责:
(一)领导监事会开展工作;
(二)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三)签署监事会文件;
(四)监督、检查监事工作;
(五)监事会授予的其他职责。监事长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由监事长指定的监事代行监事长职责。
第三十三条  监事会每三个月至少举行一次会议,必要时,经监事长决定或者三分之二以上监事提议,应当举行监事会临时会议。监事会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监事出席方可召开。监事会作出决议,须经到开会监事的过半数通过。
第三十四条  本会三分之一以上会员或者三分之二监事,可以向监事会提议罢免监事长。罢免提议一经提出,应当在20日内举行监事会临时会议。
第三十五条  监事在1年内2次无故不参加监事会会议或任期内累计5次不参加监事会会议的,劝其辞去监事职务,若不辞职的,监事会应在30日内书面通知其停止履行监事职权,并在会员代表大会上予以追认。
第三十六条  监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罢免职务:
(一)不执行协会代表大会、监事会会议决议的;
(二)受到刑事处罚的。

第六章    党建工作

第三十七条 本会按照《中国共产党党章》规定,建立党的组织,加强党的领导,开展党的工作。本会上级党组织是中共福州市直商务系统委员会。本会为党组织开展活动,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
第三十八条 本会换届选举时,应先征求上级党组织对主要负责人审核意见;变更、撤并或注销时,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
第三十九条 本会优先推荐社会组织负责人中的中共正式党员担任党组织书记,并支持社会组织党员管理层与党组织的领导交叉任职;本会支持党组织对社会组织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受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七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四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一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七条  本会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五十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市民政局核准后生效。

第九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决议。
第五十二条  本会终止决议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四条  本会经市民政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市民政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十章    附  则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经2018年5月18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五十八条  本章程自市民政局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