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贯彻落实《福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的要求,推进我会垃圾分类工作,提高垃圾分类投放质量,现就开展垃圾分类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垃圾分类标准
(一)可回收物,是指适宜回收和可循环再利用的废弃纸类、塑料、金属、纺织物、电子电器、玻璃、木料等废旧物质;
(二)有害垃圾,是指对人体健康、自然环境造成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的废弃电池、荧光灯管、温度计、血压计、药品、油漆、溶剂、化学农药、消毒剂、胶片和相纸等物质;
(三)易腐垃圾是指从事餐饮服务、集体供餐、食品加工等活动产生的餐厨垃圾,居民家庭产生的厨余垃圾,集贸市场、经营生鲜超市产生的废弃蔬菜、瓜果等有机、容易腐烂的物质;
(四)大件垃圾,是指整体性强、需要拆解处理,重量超过5千克或体积超过0.2立方米或长度超过1米的固体废弃物;
(五)其他垃圾,是指除前四项以外的需要进行无害化处理的生活垃圾。
二、垃圾分类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明确责任。各会员单位应明确职责,高度重视垃圾分类处理工作,积极做好实施和推进工作。
(二)自觉行动,争做表率。各会员单位应积极行动起来,加强垃圾分类宣传,树立垃圾分类意识,并自觉按照要求将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垃圾桶,争做“垃圾分类”的践行者和表率,确保垃圾分类工作取得良好实效。
三、垃圾分类是建设文明社会、落实节能减排的一项利国利民措施。为加快推进垃圾分类的实施,请各会员单位认真贯彻落实,积极做好垃圾分类的宣传动员和配合工作。
根据上级要求,各会员单位于2019年7月开始,每月23日前将垃圾分类工作的进展情况,提交给协会秘书处,以便汇总上报。提交材料的内容:垃圾分类工作纪要、分类投放、分类收集的图片及垃圾分类培训材料、宣传材料、志愿者活动等。
联系人:林利津,电话:13774574604(微信同号),邮箱:69883456@qq.com。
福州市会展行业协会
2019年7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