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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政策法规
西安市会展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点击量:3601次    发布时间:2012-09-17 22:59:07

西安市会展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会展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市政发〔2009〕149号)精神,规范会展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激励作用,提高使用效益,促进我市会展业的发展,根据《预算法》等法规和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安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市政发〔2007〕161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西安市会展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会展专项资金)是指市财政预算每年从西安市现代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的专项用于扶持我市会展业发展的资金。

第三条 会展专项资金的使用本着公开公平公正、扶优扶强扶新的原则,突出重点,专项使用,严格申报、审批程序,加强监督、管理,充分发挥财政专项资金对会展业的引导和激励作用。

第四条 会展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由市财政局和市会展业发展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会展办)共同负责。

市财政局负责会展专项资金的预算编制、审核、资金拨付、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

市会展办会同市财政局负责会展专项资金项目征集、审核、资金使用计划的编制,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

第二章 使用范围

第五条 会展专项资金主要用于:

(一)对在本市举办的规模大、效益好、有发展潜力、辐射带动作用强的展会奖励;

(二)符合我市产业发展方向的自主品牌展会的培育、扶持补助;

(三)申办和引进国际性、全国性会展活动支出;

(四)宣传推介我市会展环境及开展资质评审等基础性、保障性公共支出。

第六条 市政府专项确定支持的展会项目或从其他渠道已获得本市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不得申请会展专项资金资助。

第三章 支持项目和标准

第七条 展会举办奖励

对我市会展企业或相关机构按照市场化运作,自行举办且具有一定规模,能带动主导产业发展,具有发展前景的展会进行奖励。

(一)奖励的条件和原则:  

1、展览会承办单位必须是在我市登记注册的独立法人单位,展览会所有财务收支都必须进入我市承办单位的帐户;每个展会只能由一个承办单位申请。  

2、展览会主承办单位基本相同、主题和内容基本相似的展览会视为同一展览会,不得重复申请奖励;相同题材的展览会,原则上应进行整合,如不能整合,将按照“做大做强,扶优扶强”的原则对其中规模大的展览会予以奖励;一个展览会若有多个主题,只对符合条件的主题进行奖励,并按照同一主题集中展示的展位数量进行核算。

3、展会举办天数应达3天以上(含3天)。

4、同一展会连续奖励原则上不超过三届(年),对有突出影响和发展潜力,且每届(年)规模逐年扩大的展会,可适当延长奖励时间。

5、以个体消费者为主要对象的专项商品展以及各类展销会、展示会、成就展、文化科普展览不在奖励范围。  

(二)奖励标准

1、标准展位数达到800个以上(含800个)至1500个以下的展会,给予5万元的奖励(标准展位为9㎡/个,下同);  

2、标准展位数达到1500个以上(含1500个)至2000个以下的展会,给予10万元的奖励;

3、国际标准展位数达到2000个以上(含2000个)的展会,给予15万元的奖励。

第八条 展会招徕奖励

(一)奖励项目

凡招徕有一定规模的全国性、国际性专业展会在我市成功举办的,对招徕单位进行奖励。

(二)奖励标准:  

1、标准展位数达到1000个以上(含1000个)至1500个以下的展会,给予10万元的奖励;  

2、标准展位数达到1500个以上(含1500个)至2000个以下的展会,给予15万元的奖励;

3、标准展位数达到2000个以上(含2000个)的展会,给予20万元的奖励;

4、举办超大规模,有突出影响和发展潜力的展会,报市政府同意后,酌情提高奖励标准(最高限额30万元)。

(三)每个展会由主招徕单位申请奖励资金。

第九条 培育性展会的奖励补助

对具有产业基础和市场基础,发展前景好、发展潜力大的尚在品牌培育期的项目,以及由政府主导、难以完全市场化运作,同时又无其他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根据项目情况,给予举办单位一定奖励补助。享受补助的展会项目不再享受展会举办奖励。

第十条 促进我市会展业发展的基础性工作经费。

主要用于市会展办利用国内外主流媒体、推介会等形式进行我市会展环境和重点会展项目宣传推介等为提升我市会展业总体形象而发生的宣传经费补助;市会展办组织开展申办国际性、全国性知名会展活动等的必要支出补助;市会展办开展的促进我市会展业发展的基础性、保障性工作支出补助。

第十一条 对于市政府招徕、主办的国内大型会议和国际性会议,专项研究安排资金。

第四章 申报、审批和拨付

第十二条 申请专项资金的单位必须提供以下资质证明、材料(有关证照可为复印件):

(一)企业工商登记营业执照及展会许可证。

(二)企业上一年度的完税凭证或纳税证明。

(三)上一年度的财务报表。

(四)银行出具的信用等级证明。

(五)《会展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申请表》及相关材料。

1、申请报告;

2、展会批准文件;

3、展会基本情况、工作方案、宣传广告材料、会刊;

4、主承、办单位协议;

5、会展场馆场地租赁合同、实际展位平面图;

6、展会由多个单位共同主办、承办的,需提供各方协商一致共同推选申请单位的文件;

7、展会总结报告 ;

8、展位售出发票;

9、专项资金决算报告及展览会宣传广告、客商邀请接待费用开支的合同、发票、刊物、照片等相关证明材料。

10、申请招徕奖励的,还应提供有关招徕方证明的有关资料。

以上申请文件及资料分别报市会展办和市财政局各一份。

第十三条 市会展办对符合补助或奖励条件的申请单位进行审核,市财政局对审核结果进行复核并将结果通过西安会展网和市财政局网站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市财政局按规定拨付资金。

第十四条 各申请会展专项资金补助或奖励的单位应于每年11月底前向市会展办提交下年度会展计划和会展专项资金申请项目。

第五章 监督管理及绩效评价

第十五条 会展宣传、申办、资质评定审验及基础性支出由市会展办根据经批准的会展专项资金使用计划提出详细的用款项目及支出金额,经市财政局审核后执行。

第十六条 市财政局、市会展办要严格执行会展专项资金使用计划,加强对会展专项资金使用的审核、检查和监督,同时应定期不定期地对有关单位会展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及使用效益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价。

由市会展办委托会展资质评审机构对展会项目进行量化评定,并作为补贴和奖励的依据。市会展办要对年度资金使用情况、效果进行总结、评估,为制订下一年度资金预算提供依据。

第十七条 各用款单位应严格执行会展专项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严格开支范围,不得挪用、截留,同时做好专项资金使用材料的建档和保存,接受相关部门的检查和审计。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情节严重程度分别采取停止奖励和补贴、取消会展专项资金申请资格等措施;追回已拨的会展专项资金。构成违法的,由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一)未按本办法规定将专项资金用于专项使用项目的,截留、挪用会展专项资金的;

(二)不按程序申报或提供虚假、伪造申报材料;

(三)进行虚假宣传,恶意、无序竞争,参展内容与展会名称不符,产生不良影响的;

(四)展会有安全问题或其他违规行为的

(五)提交虚假申请资料骗取会展专项资金的申请单位,一经发现,除追回已拨专项资金外,三年内不能申请专项资金。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和市会展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二〇一〇年一月一日起实施。